为什么是R290和R744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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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选择制冷剂时,我们应当考虑哪些因素?为什么汽车空调的制冷剂在近些年来最终倾向于自然工质R290和R744?要理解背后的原因,就需要了解一下汽车行业制冷剂的选择历史,可以说,制冷剂的选择历史就是人类认识大自然和保护大自然的历史。
1928年——R12由通用汽车和杜邦公司的一个联合团队发现。
1950 年代和 1960 年代——R12 成为全球标准,彻底改变了制冷技术。
1970 年代——科学家们发现包括 R12 在内的氟利昂对臭氧层有破坏性影响。
1974 年——发表的研究表明,CFC(R12 所属的气体组)正在消耗臭氧。
1985 年——南极洲上空发现臭氧空洞。
1987年——通过了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,这是一项旨在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协议,这意味着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,包括 R12等氯氟烃 (CFC)。
1990 年代初——大多数汽车制造商已完全过渡到在其空调系统中使用 R134a 制冷剂
1990 年代中期——R134a 成为全球汽车空调系统的行业标准。
2016年——《基加利修正案》在卢旺达基加利通过,将氢氟碳化物(HFCs)纳入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的管控范围。GWP管控(碳排放)成为国际共识,并在各国
2019 年 1 月 1 日——生效的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基加利修正案要求逐步减少 R134a 等氢氟碳化物 (HFC),减少碳排放,以减缓全球变暖。
2023年——欧洲化学品管理局(ECHA)发布了一项提案,旨在限制所有类别的 PFAS。现行的R134a及R1234yf均在限制范围内。满足PFAS的制冷剂,R290和R744就在其中。
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是最早针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协议,随着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,《京都议定书》和《巴黎协定》先后出台,旨在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。而《基加利修正案》是对《蒙特利尔议定书》的进一步完善,针对 HFCs 这一强效温室气体进行管控。PFAS 则是近年来国际上关注的一类新的环境污染物,相关的限制措施正在逐步发展。
从汽车行业制冷剂发展历史可以看出,环保合规是制冷剂选择的前提底线,在此基础上,才会以能效和成本为关键目标,同时还要兼顾安全性、兼容性等必要条件。
欧盟 REACH 对 PFAS 的限制进程安排如下
2021年7月—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(ECHA)发起证据征集,启动 PFAS 限制流程;
2023年2月—5个欧盟国家(挪威、荷兰、德国、丹麦、瑞典)根据 REACH 法规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 PFAS 限制正式提案;
2023年3月—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发布 PFAS 限制提案,6个月咨询期启动
2026-2027年—欧盟委员会基于科学依据制定限制草案;5 个国家从社会经济与风险角度评估该提案,并与成员国及欧洲议会协商最终限制决策;
2027-2028年—潜在生效时间
2028-2030年—18个月过渡期
哪些制冷剂不在PFAS禁用之列?
1. 天然制冷剂:完全不属于PFAS定义范畴,如R744和R290(碳氢化合物)和R717(需关注其毒性带来的安全防护要求)
2. 其他制冷剂
R32,从化学结构看,R32 的分子为 CH₂F₂,仅两个氢原子被氟取代,碳原子仍与两个氢原子结合(非 “完全氟化”),而 PFAS 的定义要求 “至少一个碳原子的所有氢原子均被氟取代”(如 CF₃- 基团),因此 R32 被欧盟、美国缅因州、加利福尼亚州等明确排除在 PFAS 管控范围外。在 PFAS 限制提案中被多次明确列为 “豁免物质”,例如欧盟 REACH 提案、美国 SNAP 计划均未将其纳入禁用清单。
R152a,其分子为 C₂H₄F₂,两个碳原子均未达到 “完全氟化” 状态(每个碳原子仍结合氢原子),无 CF₃- 等完全氟化基团,故被欧盟、美国等法规排除在 PFAS 之外。尽管 R152a 因 A2 类易燃性(火焰传播速度较高),未被广泛用作单一制冷剂,但可作为混合制冷剂的组分(如与其他非 PFAS 物质混合),且法规未对其使用设限,具备一定应用潜力。
R23(三氟甲烷),其分子为 CHF₃,虽含三个氟原子,但部分法规(如美国 EPA、欧盟 REACH 提案)认为 “仅含一个碳原子的氟化化合物” 不满足 PFAS“有机化合物链 / 环” 的结构要求,故将其排除在 PFAS 管控外。需注意的是,R23 虽不受 PFAS 禁令限制,但其 GWP 高达 18400,已被欧盟 F-gas 法规、美国 AIM 法案纳入 “高 GWP 物质逐步减量清单”,未来可能因环境影响被限制使用,仅在低温制冷(如 - 50℃以下)等特殊场景,因应用不可替代性获得过渡豁免。
美国对制冷剂的批准与欧盟有何不同?
与欧盟不同,美国对制冷剂的批准设有额外机制 ——SNAP 计划由 EPA 于 1989 年推出,最初用于实施 ODP 物质淘汰,其核心是认可或禁止特定制冷剂在特定应用场景中的安全使用。制冷剂进入市场并推广需经历三个基本步骤:首先,EPA 需通过 SNAP 规则将新型制冷剂列为可接受替代物;其次,需制定设计与使用安全标准;最后,需制定允许使用该制冷剂的建筑规范(需与安全标准协调)。然而,这三个环节并非完全同步,且更新周期不一致,导致制冷剂转型过程耗时较长。
加利福尼亚州的法规超出了 SNAP 规则的要求,实施了具有挑战性的基于 GWP 的逐步减量计划,该计划常被视为市场与技术趋势的风向标其他州纷纷效仿,参考加利福尼亚州的应用时间表,可大致预判美国市场的长期趋势(尤其考虑到整体逐步减量约束)。
GWP 与易燃性之间存在权衡关系
如下图所示,易燃性与 GWP 及制冷量相关 ——GWP 越低、制冷量越高,易燃性通常越强。
在评估特定应用场景的制冷剂时,风险意识始终是关键参数。需先思考 “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是多少”,而回答前需明确 “感知风险” 与 “实际风险” 的区别 —— 人们往往认为新型制冷剂的风险高于其实际风险。随着行业技术水平与用户经验的提升,新型制冷剂的感知风险将逐渐降低。这类似于人们对飞行与驾驶风险的认知:驾驶汽车常被认为比乘飞机更安全,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。相信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和用户经验的提升,可燃制冷剂R290广泛应用于汽车行业会是大概率的事件。
综上,制冷剂的发展历史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:从易燃、有毒的制冷剂,到安全但破坏环境的短期解决方案,再到如今 —— 借助技术发展与公认的安全标准,终于有望实现零 ODP、低 GWP 的长期可持续解决方案。
R290制冷剂为什么节能.
转载:EV热管理哪些事儿